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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宇平台登錄_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1年度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今年以來,市市場監管局認真貫徹落實省局和市委市政府關於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組織開展為期半年的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夏季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專項執法行動等一系列專項整治行動,集中整治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突出問題,加大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查辦了一批食品違法案件,進一步築牢食品安全工作防線。1-11月份,全市共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1026件,貨值金額43.5046萬元,罰沒款1024.9173萬元,移交公安10起。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亳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案     2021年1月4日,亳州市市場局執法人員對於當事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在包裝車間內發現:1.標識為“美果優品百花蜂蜜”61瓶,生產日期:2016年12月12日,保質期至2018年12月11日;“美果優品向日葵蜂蜜”11瓶,生產日期:2016年12月12日,保質期至2018年12月11日,凈含量“398g/瓶”;2.已包裝好的品名為“鹿鞭膏”產品180箱(50瓶/箱,規格為300g/瓶),生產日期:2020年12月24日,保質期:12個月。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物品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予以查封。     經查,該批過期蜂蜜是當事人生意夥伴通過抵賬方式分別於2018年6月6日、2018年6月26日、2018年8月18日分三批發來共798瓶。在保質期內使用了510瓶,2020年12月24日生產涉案產品“鹿鞭膏”時,使用了超過保質期的上述蜂蜜216瓶,剩餘72瓶。當事人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蜂蜜)生產食品“鹿鞭膏”,共生產9000瓶,加工費2元/瓶,成本價1.5元/瓶,貨值金額18000元,未銷售,違法所得4500元。     當事人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條第(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給予沒收超過保質期的蜂蜜共計72瓶、沒收違法生產的食品“鹿鞭膏”共計180箱(9000瓶)、沒收違法所得0.45萬元、罰款25.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渦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渦陽縣李某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1年8月1日上午,渦陽縣市場局執法人員在渦陽縣城東中農批大市場冷庫進行檢查,現場發現一輛冷鏈重型箱式貨車正在卸貨,在該車內發現無中文標識的牛副產品135件,分別為:(牛肚20kg×100件;牛筋25kg×35件)現場未能提供合法檢疫票據。     經查,該批涉案物品是當事人渦陽縣某食品店經營者李某通過微信從河南省鄭州訂購的。該車8月1日到達渦陽縣城東中農批大市場冷庫給吳某卸貨時被執法人員發現。2021年8月2日該批牛副產品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8月5日渦陽縣市場局委託安徽省金標準檢測研究院有限公司,對涉案物品進行抽檢,抽檢結果合格。8月16日經渦陽縣價格認定中心認定,該涉案物品認定金額合計為:12.6萬元。     當事人採購無中文標示無檢疫票據的牛副產品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依據本法第一百一十條之規定,執法人員依法對涉案物品實施強制措施,因當事人進購的該批牛副產品數額較大,已涉嫌犯罪,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規定》第三條、第六條之規定,現已將該案移送給渦陽縣公安局辦理。     案例三:譙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顏某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案     2021年1月29日,譙城區市場監管局行政執法人員在市場巡查時發現,當事人顏某涉嫌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經查,當事人於2020年12月,從河南省鄭州市綠源路中原四季物流港以18元/公斤的價格購進外包裝箱體上帶有“MARHABA FROZEN FOODS”英文字母的進口牛腩8箱(規格:20公斤,生產日期為:2020年11月,保質期至2021年10月,廠號:200),且在未取得該批牛腩的消毒證明、核酸檢測報告、海關報關單及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的情況下,當事人將40公斤上述進口牛腩以20元/公斤的價格售出40公斤。至案發時,尚未售出的120公斤該進口牛腩被依法查獲,貨值金額3200元,違法所得80元。     當事人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對當事人給予沒收牛腩120公斤、沒收違法所得0.008萬元、罰款1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亳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酒樓有限公司採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案     2021年1月30日,亳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亳州市某酒樓有限公司檢查,在當事人後廚發現:1.方家外婆菜醉魚,凈含量:120克,數量1袋,完好,生產日期為2019/12/11,保質期一年;2.“彩膳”水、油兩用色素,凈含量:250克,數量10瓶,外包裝箱已破損,生產日期20191106,保質期18個月;3.“彩菊牌”糯米粉,凈含量:400克,數量9袋,外包裝已破損,生產日期(批號)2019.08.19,保質期12個月(常溫);4.凍南美蝦,凈重:1.4公斤/盒,數量8盒,完好,生產日期2020-09-19,保質期2022-09-19,批號21046。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涉案物品予以扣押。     經查,當事人:1.《食品經營許可證》法定代表人未及時變更;2.超許可經營項目範圍經營冷食類食品;3.購進食品及不能及時索證索票、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4.貨架上存放有超過保質期的食品;5.採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水、油兩用色素,貨值金額80元。     當事人《食品經營許可證》法定代表人未及時變更、超許可經營項目範圍經營冷食類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當事人進貨時未索證索票、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當事人貨架上存放有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第一款之規定,當事人採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水、油兩用色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沒收水、油兩用色素10瓶、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亳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案     2021年1月20日,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生產車間正在生產“枇杷秋梨膏”,在生產車間和原料暫存區有正在使用的標識為“祥和”牌焦糖色(食品添加劑)9桶、標註為:亞硫酸銨法(着色AA型),生產日期:2020年12月05日,濟寧祥和食品添加劑廠生產;成品車間有標識為“九物道”枇杷秋梨膏的產品1320瓶,配料:蜂蜜、梨汁、枇杷果、百合、菊花、甘草、羅漢果、玉竹;產品類型:方便食品(沖調);執法人員依法對涉案物品予以查封。     經查,當事人2021年1月15日生產產品“枇杷秋梨膏”時,未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超範圍使用了亞硫酸銨法(着色AA型)“焦糖色”(食品添加劑)1桶,剩餘9桶,該產品訂單數量是1500瓶,單價2元/瓶,現已生產1320瓶,貨值金額2640元,違法所得396元,尚未銷售。     當事人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給予沒收違法生產的食品“枇杷秋梨膏”共計1320瓶、沒收違法所得0.0396萬元、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亳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食品有限公司從事對溫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貯存業務未按規定報備及不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案     2021年1月21日,亳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的食品冷庫從事對溫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貯存業務,未按照規定報備以及不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執法人員現場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於2021年1月22日前到轄區市場監管部門報備,改正冷庫溫度符合食品安全貯存要求。2021年1月23日,檢查人員再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沒有在責令通知書要求的期限內去轄區市場監管部門備案,新1號食品冷庫庫房(貯存冷凍肉製品)門口溫控显示屏显示為“FFF”,在新1號庫房後面的機房內,显示溫度為-15.4℃。2021年3月19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的冷庫再次進行了現場檢查。上述問題依然未整改。     經查,當事人經營的食品冷庫未按照規定到轄區市場監管部門報備,食品冷庫新1號庫內貯存有雞鴨副產品、冷豬豬肚、香腸等肉製品,根據食品包裝標註溫度要求貯存條件在溫度-18℃以下,冷庫門口溫控显示屏損壞,機房显示的溫度為-15.4℃,不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     當事人經營的食品冷庫從事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貯存業務未按照規定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及冷庫冷凍溫度控制設施不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之規定,給予當事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利辛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鞏店馬廟李某食雜店銷售未經檢驗檢疫生豬肉案     2021年7月2日利辛縣執法人員對鞏店馬廟李某食雜店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有未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和動物檢疫合格驗訖印章生豬肉,共7.3kg,當事人現場亦無法提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     經查,當事人從太和縣三塔鎮李某處購進的該批次無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並加蓋合格驗訖印章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並加蓋合格驗訖印章的生豬肉共11.7kg,進價24.0元/kg,售價26元/kg。截至案發,當事人以45.0元的價格共售出1.73kg豬肉,以18元的價格售出1kg骨頭,自己食用1.67kg。我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現場查獲上述無檢疫合格證明並加蓋合格驗訖印章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並加蓋合格驗訖印章的生豬肉7.3kg,貨值金額共計189.8元,違法所得共計63元。     當事人銷售的無檢疫合格證明並加蓋合格驗訖印章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並加蓋合格驗訖印章的生豬肉屬於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當事人銷售該豬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八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經營,並對當事人作出罰沒1.0463萬元行政處罰。     案例八:蒙城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敬老院食堂未按規定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進貨未查驗案     2021年6月21日,蒙城縣市場局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某敬老院食堂未按規定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採購食品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於當日對其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限其7日內改正並給予警告。2021年06月29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再次檢查時發現當事人仍未改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查:當事人於2020年10月20日分別以2.8元/Kg和2.5元/Kg價格從他人購進該批抽檢青菜共4Kg和快菜共3Kg。以3.16元/Kg的價格銷售了4Kg青菜和以2.76元/Kg的價格銷售了3Kg快菜,貨值金額共20.92元,共獲利2.22元。     當事人未按規定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進貨未查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和《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四章第一節第141條之規定,給予當事人罰款2.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譙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張某烤肉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1年8月23日,譙城區市場監管局接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夏季食品安全整治專項(疫情防控、進口冷鏈食品)檢查問題整改清單,清單問題為譙城區張某烤肉店涉嫌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執法人員於當日進行核查並立案。經查明,當事人於2021年6月共購進:1、厄瓜多爾產南美白對蝦10盒(規格:1.4kg/盒),購進價58元/盒,售價66元/盒,已售出1盒;2、巴西產冷凍去骨牛肋條9.55kg,購進價79元/kg,售價100/kg,已售出2.505kg;3、澳大利亞產去骨牛肉后胸肉15.94kg,購進價69元/kg,售價90元/kg,已售出3.94kg。上述進口冷鏈食品當事人未按2021年6月7日亳州市譙城區發布的《亳州市譙城區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文件關於設立譙城區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倉的通告》(譙疫防指﹝2021﹞6號)的規定,未向市場監管部門進行報備以及未進譙城區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倉核酸檢測消毒等,違反了《食品冷鏈物流衛生規範》(GB 31605-2020)3.6條:“當食品冷鏈物流關係到公共衛生事件時,應及時根據有關部門的要求,採取相應的預防和處置措施,對相關區域和物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洗消毒,對頻繁解除部位應適當增加消毒頻次,防止與冷鏈物流相關的人員、環境和食品受到污染。”的規定。至案發時尚未售出的厄瓜多爾產南美白對蝦9盒(規格:1.4kg/盒)、巴西產冷凍去骨牛肋條7袋(散裝總重7.045kg)和澳大利亞產去骨牛肉后胸肉1塊(散裝稱重12kg)被我局依法查獲,違法所得675.6元,貨值金額3094.6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給予沒收厄瓜多爾產南美白對蝦9盒、巴西產冷凍去骨牛肋條7袋、澳大利亞產去骨牛肉后胸肉1塊、沒收違法所得0.06756萬元、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譙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張某鮮活漁業批發經營部銷售不合格清江魚案     譙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譙城區張某鮮活漁業批發經營部銷售的清江魚進行抽檢,經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抽驗,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1年10月15日,譙城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涉嫌銷售不合格清江魚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於2021年8月29日,從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光明漁業以18.2元/公斤的價格購進清江魚100公斤,並於當天以20元/公斤的價格出售給亳州市譙城區某烤魚餐廳15.5公斤,該餐廳從當事人處購進的清江魚經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抽驗,送安徽省公眾檢驗研究院有限公司檢驗,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31650-2019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獸葯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至《檢驗報告》送達時,當事人已將該批清江魚以20元/公斤的價格全部售出,貨值金額2000元,獲利18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二)項之規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對當事人處以沒收違法所得0.018萬元,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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