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1年3月1日至10月28日,被告人張某某為節約成本,指使被告人鄒某某(廚師))將顧客食用后的火鍋鍋底回收、過濾、提煉製成“老油”,並加入配兌好的火鍋鍋底中再出售給消費者食用,銷售金額約33782元。2021年10月28日晚二人被當場查獲。
訴訟履職 1.嚴格依法辦案 嚴格落實“最嚴厲的處罰”要求,及時監督立案、提前介入引導偵查、釋法說理促使張某某、鄒某某自願認罪認罰、提出精準量刑建議並依法提起公訴。 2.開展公益訴訟 通過內部協作機制將線索移送公益訴訟檢察部,及時立案併發布公告,在確認無社會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前提下,對火鍋店實際經營者張某某、廚師鄒某某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依法對二被告人提出承擔銷售金額十倍的懲罰性賠償、並在州級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有效整合刑事檢察與公益訴訟檢察力量。
判決情況 2022年1月27日,為防控疫情需要,汶川縣人民法院通過遠程開庭審理該案。經審理,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四萬元,禁止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有關活動;被告人鄒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三萬元,禁止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有關活動。 此外二人承擔懲罰性賠償337820元,並在州級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宣判后,張某某、鄒某某當庭表示認罪悔罪,願意接受法律的懲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第一條:“地溝油”犯罪,是指用餐廚垃圾、廢棄油脂、各類肉及肉製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產、加工的油脂而作為食用油銷售的行為。
檢察官提醒 將顧客食用后鍋底廢棄油脂進行回收、熬制會產生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摻入到火鍋底料后再次給食客食用會嚴重危害食客身體健康。經營者要守法經營,用心經營,承擔社會責任,保障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同時也提醒廣大群眾要注意甄別,發現違法行為积極舉報,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華宇平台登錄_【典型案例】汶川首例火鍋店使用“地溝油”案,老闆、廚師都遭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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