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假亂真,制假售假,成本低利潤高,所以有些人為獲取暴利鋌而走險。但這樣的“低成本”到底有什麼“高回報”呢?讓我們看下面案例: 案情簡介 文水縣公安局食品藥品犯罪偵查大隊接到群眾舉報后,在文水縣胡蘭鎮貫家堡村被告人孟某家中,現場查扣疑似假冒45度老白汾酒33箱、42度二十年汾酒25箱、42度封壇十五年14箱、42度青花20年13箱,48度青花30年18箱,53度青花30年16箱。 經鑒定:上述系列汾酒均為假冒侵權產品,文水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市場中等零售價格為270644元。文水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孟某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向文水法院院提起公訴。 判決結果 文水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孟某未經商標註冊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擅自製作七個品種系列汾酒產品,非法經營數額為270644元,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 根據被告人孟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孟某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並處罰金13600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註冊商標罪】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典型意義 制假售假的違法行為不僅侵犯知識產權,同時侵害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近年來,文水法院高度重視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涉及民生案件的審理,為保護食品藥品安全、規範市場經營秩序、創造良好營商環境,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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