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達州市達川區市場監管局向達川公安正式移送一起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成為達川區“春雷行動2022”查獲的首例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1月25日,達川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位於達川區翠屏街道健康巷的一經營門店售賣的牛鞭補腎王、黑馬兩品牌產品實施食品安全監督抽樣,委託有資質的三方檢測公司檢驗。檢測公司2月23日出具檢測報告,報告內容显示產品不合格。對此,市場監管局於2月24日展開立案調查。 店主李某經營的牛鞭補腎王(標稱生產者:西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日期:2020-6-6,規格型號:9800mgX10粒/盒,藏衛食准字(2012)第023號)、黑馬(標稱生產者:西藏拉薩某保健品有限公司,生產日期:2021-4-13,規格型號:100mg/粒X10粒,藏衛健證字【2006】第070518號)。現場抽檢時,“牛鞭補腎王”抽樣基數為10盒,銷售價格為15元/盒;“黑馬”的抽樣基數為4盒,銷售價格為30元/盒。經三方公司檢驗,“黑馬”樣品中檢出含有西地那非藥品成分,“牛鞭補腎王”樣品中檢出含有西地那非和他達拉非藥品成分,不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檢驗補充檢驗方法和檢驗項目批准件2009030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執法人員初步調查和判定,抽檢不合格的2個商品屬可供人食用的食品,但食品中存在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行為,且店主李某不能提供上述抽檢食品的合法購進票據、產品檢驗報告、供貨者資質證明等相關合格證明文件,不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店主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涉嫌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區市場監管局於2月24日依法將該案移送達州市公安局達川區分局立案偵查。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之中。
華宇開戶_達州市達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公安機關移送一起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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