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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宇註冊_江蘇省市場監管局發布2021年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江蘇省市場監管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緊扣“推進高質量監管,助力高質量發展”主題,始終堅持問題導向,進一步深化底線思維,強化食品抽檢工作質量,狠抓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有力地保障群眾飲食安全。全省共通過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2.04萬件,罰沒款8096.75萬元,國抽、省抽不合格食品三個月內核查處置按時完成率達到100%,確保每批次不合格食品均處置到位。現公布2021年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十大典型案例。     1
  南通某食品廠狀元糕過氧化值及
  黴菌項目抽檢不合格案
    2021年6月,江蘇省市場監管局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發現如皋市某食品廠生產的狀元糕過氧化值、黴菌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該食品廠否認被抽檢狀元糕為其生產銷售,通過編造生產記錄、更改產品包裝盒、更改條形碼、製造虛假退貨召回、安排證人提供虛假證詞等手段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異議,意圖逃避法律責任。經調查,案涉狀元糕為該食品廠生產銷售,該食品廠生產銷售不合格的狀元糕的違法行為屬實;該食品廠生產銷售食品時未按規定實施生產工序控制要求、未能遵守食品出廠檢驗記錄製度和食品銷售記錄製度經責令改正後逾期不改正的違法行為屬實。南通如皋市市場監管局對該食品廠作出罰款125000元的行政處罰。     2
  揚州高郵市某小吃部
  無正當理由拒絕食品抽檢案     2021年6月,揚州高郵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與檢測機構人員對高郵市某小吃部開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在告知當事人相關權利義務后,當事人在無正當理由情況下拒絕接受食品抽檢。當事人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高郵市市場監管局依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給予高郵市某小吃部責令停產停業3日、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3
  宿遷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
  食品安全標準食品被吊銷生產許可證案     2021年9月,宿遷市宿城區市場監管局接到宿遷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泡椒鳳爪”山梨酸及其鉀鹽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的檢驗報告。經查,當事人2021年4月1日、5月11日、6月1日、7月2日生產的食品均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構成《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情節嚴重情形。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及法定代表人蘇某某作出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禁止法定代表人蘇某某五年內再次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行政處罰。同時,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將該公司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4
  鎮江市某經營戶銷售不合格食品
  不配合調查處理案     鎮江市市場監管局對某蔬菜經營攤銷售的黃豆芽進行抽檢中發現,當事人銷售的黃豆芽4-氯苯氧乙酸鈉項目不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農業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2015年第11號)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蔬菜經營攤拒不簽收執法人員送達的執法文書,在規定時間內未至監管部門接受詢問調查,未提供監管部門要求的相關材料。鎮江新區市場監管局根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於2021年2月給予罰款人民幣35000元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未繳納罰款,經法院行政裁定準予對當事人執行罰款35000元,執行逾期未繳納罰款的加處罰款35000元,共計70000元。市場監管局根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將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並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5
  蘇州市某便利店網絡銷售的
  赤殼雞蛋檢測不合格案     蘇州市市場監管局通過網絡抽樣的方式對某食用農產品攤在網絡平台銷售的赤殼雞蛋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磺胺類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葯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其銷售檢測不合格赤殼雞蛋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蘇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對其處以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6
  連雲港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
  白桃烏龍味冰棍食品抽檢不合格案     2021年6月,連雲市港贛榆區市場監管局對連雲港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白桃烏龍味冰棍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結論為不合格。該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連雲港贛榆區市場監管局對其處以沒收違法所得、罰款65000元的行政處罰。     7
  徐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豆漿原料
  抽檢不合格案     2021年10月,徐州市銅山區市場監管局對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並銷售的五穀豆漿原料、三黑豆漿原料、紅棗豆漿原料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酸價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測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徐州市銅山區市場監管局對徐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行政處罰70000元,並責令該公司召回相關產品。     8
  無錫市某水產店銷售有毒有害銀魚案     2021年7月,無錫市濱湖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濱湖區某水產店銷售的銀魚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經檢驗,甲醛檢驗檢測項目不符合《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名單(第1-5批匯總)》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濱湖區市場監管局聯合區公安分局偵查,本案當事人所售的問題銀魚的源頭來自於經開區某水產市場的某水產攤位。執法人員在該攤位當場查獲甲醛溶液18瓶、工業氫氧化鈉6.52千克,銀魚300餘千克。同時,對其現場的銀魚進行抽樣檢驗,均檢出甲醛含量。2021年12月,公安部門在經開區某水產市場某水產攤位抓獲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嫌疑人。     9
  鹽城某水產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
  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1年9月,江蘇省市場監管局對鹽城某水產有限公司生產的海蜇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山梨酸及其鉀鹽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當事人生產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淡化海蜇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鹽城市大豐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10
  泰州市姜堰區某購物中心經營農藥殘留超過
  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韭菜案     2021年4月,泰州市姜堰區市場監管局對某購物中心經營的當日購進的韭菜進行監督抽檢。經檢測,該批次韭菜的腐霉利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泰州市姜堰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對其處以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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