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社區團購”在解決市民保供最後“100米”中發揮了积極作用,但個別商家枉顧道德底線,藉機謀取不當利益,坑害消費者。上海市徐匯區市監局多措並舉,精準出擊,嚴厲打擊“社區團購”過程中發現的違法經營行為。
案情簡介 近日,徐匯區市場監管局接到多起舉報,反映多個社區團購中的水果套餐存在短斤缺兩、腐敗變質的情況。 經查,上述社區“團長”反映,經人介紹添加了供應商徐某微信,徐某自稱是青浦某農業科技公司業務員,並出具相關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保供單位資質證明等文件。在取得信任后提供了89元/份、119元/份、129元/份三檔水果套餐供團購,共計銷售金額31272元。消費者收到貨后發現,水果多為腐爛變質,其質地、品相與徐某此前提供的套餐價格標示嚴重不符,徐某涉嫌價格欺詐。另經核實,徐某與青浦某農業科技公司既無勞動合同關係,也無任何合作,該公司未曾委託第三方開展任何團購活動。徐某涉嫌冒用他人資質開展非法經營活動。
法律分析 1、當事人徐某通過提供商品質地、規格與實際嚴重不符的團購套餐價格標示,誘騙消費者購買,違反《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價格欺詐的違法行為。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的規定,擬沒收違法所得,從嚴處以違法所得5倍的頂格罰款。 2、當事人冒用青浦某農業科技公司的名義通過微信與他人訂立團購合同的行為,違反《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構成利用合同實施欺詐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七條和《關於上海市辦理部分詐騙類犯罪案件具體數額標準的意見》第二條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擬對當事人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溫馨提示 近期,區市場監管局已發布《徐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疫情期間“社區團購”經營行為的提醒告誡函》《關於規範疫情防控期間“社區團購”的再次提醒告誡書》,現就“社區團購”再次提示如下: 1、經營者在向“社區團購”銷售商品時,應當明碼標價。嚴禁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價格欺詐,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2、經營者應當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嚴禁在“社區團購”活動中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進行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3、經營者應當主動向“社區團購”組織者提供真實的營業證照、供應商資質、聯繫地址、聯繫方式等信息,嚴格落實主體責任。
華宇開戶_【案說】 團購“李鬼”,價格欺詐!鐵拳出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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