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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宇平台登錄_“天價”月餅、大閘蟹違法經營……上海市局公布時令商品經營行為違法典型案例

   商品過度包裝、“天價”月餅和蟹卡蟹券泛濫等問題,與綠色低碳發展背道而馳,與傳統文化本源異化脫節,存在侵蝕黨風政風的風險。     市市場監管局突出重點、多措並舉,開展集中整治,從嚴查處相關違法行為。現將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01
  上海南崆實業有限公司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1年9月15日,青浦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聯合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對青浦區崧澤大道6555號1308室開展聯合執法檢查,當場查見上海南崆實業有限公司在此從事月餅銷售經營活動。     經查,該公司從某微信用戶處購買了涉嫌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美心流心奶黃”月餅198盒、“美心流心四式月餅”43盒,並通過微信方式銷售給廣州市某公司,銷售價格220元/盒,共計貨值金額53020元。根據商標權利人出具的鑒定證明,當事人銷售的上述“美心”品牌月餅屬於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當事人銷售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因達到行刑銜接標準,青浦區市場監管局於2021年9月16日依法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02
  上海瑾鈺超市有限公司虛假宣傳商品產地案     2021年11月,普陀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上海瑾鈺超市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其經營的店堂內張貼“太湖大閘蟹”“太湖蝦”“太湖河蝦”的商品名稱字樣,銷售大閘蟹、河蝦水產品,宣傳該店銷售具有產地特徵的太湖大閘蟹、太湖蝦、太湖河蝦。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上述商品實際為購自上海市浦東新區一水產行處的普通大閘蟹和河蝦,並非太湖地區產品,與其宣傳的“太湖大閘蟹”“太湖蝦”“太湖河蝦”不符。當事人為了便於銷售,擅自張貼了上述商品名稱字樣對涉案產品進行虛假宣傳。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鑒於當事人在案發后能积極改正且違法時間較短、違法所得較少,2021年12月28日,普陀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酌情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03
  上海順煊餐飲有限公司未向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傳信息案     2021年10月16日,普陀區市場監管局通過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發現上海順煊餐飲有限公司存在未上傳相關食用農產品(大閘蟹)的追溯信息的行為,並於當天向當事人開具《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上傳相關信息。     2021年11月16日,執法人員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發現當事人仍未做任何整改,未上傳食用農產品(大閘蟹)的追溯信息。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普陀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其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04
  上海市徐匯區天月水產經營部違反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案     2021年11月4日,徐匯區市場監管局對農副產品市場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時發現市場內168號攤位銷售的大閘蟹戴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誌保護產品 陽澄湖大閘蟹”的標籤扣,執法人員對此進行了進一步的調查核實。     經查,當事人上海市徐匯區天月水產經營部銷售的大閘蟹實際產地為江蘇省興化市戴南,當事人擅自將印有綠色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圖案的標籤扣戴在大閘蟹上進行銷售。銷售戴標籤扣的大閘蟹貨值金額560元,違法所得160元。     當事人冒用地理標誌名稱及專用標誌的行為違反了《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依據《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徐匯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銷售的大閘蟹,沒收違法所得160元,罰款260元。      05
  上海市楊浦區匯茂水產店利用虛假的價格手段、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方式,誘騙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案     2021年10月2日,楊浦區市場監管局在“蟹卡”等時令商品經營行為專項整治工作中,發現上海市楊浦區匯茂水產店在網上銷售的五種“蟹卡”團購套餐,分別標註了A套餐¥388¥788(5折),B套餐¥588¥1088(5.5折),C套餐¥788¥1588(5折),D套餐¥1088¥2288(4.8折),E套餐¥1588¥2888(5.5折)。     經檢查,從調取的歷史銷售記錄上發現上述五種套餐從未以標註的劃線價格進行銷售,劃線價屬於虛構。當事人不能證明劃線比較價格的真實有效性,該行為屬於《禁止價格欺詐行為規定》第六條第三款“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違法行為。     案件辦理階段,執法人員在搜集的包裝禮盒及宣傳冊中還發現,其印有“百年萬記”字樣,作為宣傳手段,吸引消費者,但當事人無法提供“百年萬記”的證明材料,以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方式誤導消費進行購買。     當事人利用虛假的價格手段,誘導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罰款5萬元。當事人利用以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方式進行銷售,誤導消費者進行購買的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楊浦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責令改正,處罰款10萬元。      06
  上海雋唐电子商務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1年9月18日,長寧區市場監管局接舉報對上海雋唐电子商務有限公司在網店銷售的月餅進行了執法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自2021年8月1日起在網店“雋唐食品專營店”銷售“美心金裝彩月禮盒月餅”,銷售頁面標題為“香港美心月餅金裝彩月月餅蛋黃白蓮蓉低糖豆沙禮盒月餅中秋送禮”,表明該月餅為低糖產品。     經查,上述產品為禮盒裝,盒中共有六款不同口味的月餅,其中五款月餅的營養成分表中標明碳水化合物含量分別為50.4g/100g—63.1g/100g不等,但未標明糖含量,且碳水化合物含量數值不符合GB 28050-2011附錄C中對聲稱低糖的要求,即碳水化合物(糖)含量要≤5g/100g或100ml。因此該五款月餅非低糖食品。     當事人銷售月餅使用了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了消費者,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鑒於當事人案發後主動改正違法行為並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後果,對當事人減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長寧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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