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來,無錫市市場監管系統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四個最嚴”重要指示精神,堅決落實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場監管局的各項工作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敏感性,精心組織、迅速出擊,堅決查辦了一批非法添加、制售有毒有害食品、食品包裝不合格、食品標籤不規範、市場主辦者未履行責任等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形成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有力維護了全市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費環境。 現將無錫市市場監管系統2022年度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三批)予以公布。
案例一
梁溪區某咖啡館
無證經營食品案 2022年3月,梁溪區市場監管局在對轄區內某臨街店鋪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從事咖啡制售等食品經營活動,其主打產品為一款添加有茅台酒的“茅台”咖啡,但無法提供食品經營許可證及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公司授權使用“茅台”商標的材料。經查,涉事店鋪位於多所中小學校園周邊,原註冊有某化妝品經營部,當事人為吸引學生及家長消費群體的關注,在未申領食品經營許可證,且未取得“茅台”商標授權使用的情況下,自製“茅台”咖啡對外銷售,並通過“抖音”“小紅書”等網絡媒體對其自製的“茅台”咖啡等網紅食品進行廣告宣傳。 當事人未領取食品經營許可證、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從事“茅台”咖啡制售等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的規定,構成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所指的商標侵權行為。2022年4月,梁溪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商標法》的相關規定,依法對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進行了行政處罰。
案例二
宜興市某食品加工公司
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
和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從事食品經營案 2021年10月,宜興市市場監管局在對轄區內某食品加工單位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未領取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並在其生產經營的食品上虛假標註生產廠家等信息。經查,當事人於2021年8月起,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自行設計製作標註當事人為產品生產企業的標籤,加貼於其從他人處購進的奶茶、干點蛋糕等食品上對外銷售,並篡改標註了部分食品的生產日期。 當事人未領取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虛假標註生產日期、生產廠家等預包裝食品標籤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2022年5月,宜興市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依法對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進行了行政處罰。
案例三
濱湖區某食品有限公司
未按規定實施生產過程控制要求
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案 2022年5月,濱湖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外單位通報的多份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報告,依法對報告所涉某食品公司進行現場檢查,並對其生產的“蛋皮肉鬆吐司”“蛋皮奶酪吐司”等食品進行抽樣檢驗,發現菌落總數、過氧化值(以脂肪計)等項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糕點、麵包》要求。經查,當事人在採購原配料用於涉案食品生產過程中,未查驗鮮蛋(富硒)、兒童滅菌乳、肉粉松、富硒麥芽粉等食品配料的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在涉案食品生產過程中,未對上述食品配料的投料情況進行詳細記錄,亦未嚴格落實生產工藝流程的相關質量控制要求,導致生產經營的“蛋皮肉鬆吐司”“蛋皮奶酪吐司”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當事人未按規定實施生產過程控制要求、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就下列事項制定並實施控制要求,保證所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一)原料採購、原料驗收、投料等原料控制”、第五十條第一款“食品生產者採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2022年8月,濱湖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依法對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進行了行政處罰,責令其從經銷商處召回涉案的2批次食品11箱並進行監督銷毀。
華宇開戶_無錫市市場監管系統2022年度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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