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要案情 2021年2月至2022年2月間,被告人蘇某某使用他人名義在某平台出售用於生產減肥食品的西布曲明,向被告人潘某某等人銷售獲利共計197150元。潘某某使用從蘇某某處購買的西布曲明製作散裝的減肥膠囊對外銷售,其中銷售給被告人胥某某獲利共計21900元。胥某某將上述購買的散裝減肥膠囊經重新包裝后,以“左旋肉鹼茶多酚決明子荷恭弘=叶 恭弘膠囊”的產品名稱通過網絡對外銷售。 經檢驗,從胥某某處查獲的左旋肉鹼茶多酚決明子荷恭弘=叶 恭弘減肥膠囊中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 經審理,黃島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蘇某某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銷售國家禁止用於食品生產、銷售的非食品原料,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潘某某等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不等,並處罰金。
履職情況
立足個案發揮檢察監督職能,全鏈條打擊犯罪 實踐中,大量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都存在上下游不同參与者。只有既打擊市場,又打擊源頭,才能有效遏制犯罪發生。黃島區人民檢察院辦案檢察官在審查逮捕階段辦理李某某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時,通過結合犯罪嫌疑人供述、支付寶轉賬記錄,有效追捕了主犯潘某某、上游罪犯蘇某某;通過梳理轉賬記錄、核查交易相對方,以發送《繼續補充偵查提綱》的形式督促公安機關核查下游淘寶賣家胥某某,加大了刑法對危害食品安全的全鏈條打擊力度。
區分各被告人行為性質,實現精準定罪量刑 本案各被告人的行為整體分為三個環節;蘇某某銷售製作減肥膠囊的原料西布曲明、潘某某等人在荷恭弘=叶 恭弘粉等原料中摻入西布曲明製作成減肥膠囊銷售給胥某某、胥某某將散裝膠囊重新包裝命名后在網店加價銷售。西布曲明屬於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中的物質,屬於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蘇某某以提供給他人生產減肥食品為目的,銷售西布曲明牟利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因其與潘某某等人並無主觀上的共同故意,不應認定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共犯,適用不同罪名打擊此類犯罪,既是精準定罪量刑的基礎,也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供稿:第四檢察部
華宇註冊_食品安全宣傳周:蘇某某非法經營及潘某某等7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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