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事實 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開設網店銷售食品,其採購了名稱為“益生菌**”的食品,該商品外包裝標籤上產品名稱為“益生菌**”,配料為“白砂糖、山楂、益生菌”,未標明具體的益生菌種類。 GB7718-2011《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規定“預包裝食品的標籤上應標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種配料應按4.1.2的要求標示具體名稱”,規定“應在食品標籤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涉案商品包裝標籤上的配料中僅標示“益生菌”,未標示益生菌的具體名稱,不符合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的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籤。標籤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的規定,屬於不合格食品。 當事人銷售涉案商品,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生產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
處罰結果 1.沒收不合格食品“益生菌**”353袋。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壹萬貳仟伍佰壹拾玖元伍角貳分(¥12519.52)。 3.罰款人民幣貳仟(¥2000)元。
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閔處〔2022〕********號 當事人: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上海市閔行區********** 法定代表人:*** 經查,2021年8月和12月,當事人分2次,從山東****有限公司採購了名稱為“益生菌**”的食品,數量共5200袋,進貨價格為2元/袋,總金額為10400元。截至案發時,銷售了4847袋,銷售金額為總金額為22919.52元,剩餘庫存353袋。 該商品外包裝標籤上產品名稱為“益生菌**”,配料為“白砂糖、山楂、益生菌”,未標明具體的益生菌種類。當事人進貨時取得了供貨商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涉案商品檢測報告等材料。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委託的公司負責人的授權委託書、身份證複印件,證明當事人委託的負責人提供的相關證據和配合製作的詢問筆錄的合法性。 2.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複印件,證明當事人經營的合法性。 3.當事人提供的供貨商山東****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複印件、涉案商品的檢測報告,證明當事人履行索證索票義務和涉案商品無食品安全風險。 4.當事人提供的供貨商的出庫單照片,證明當事人採購涉案商品的數量和金額。 5.當事人提供的銷售記錄,證明當事人銷售涉案商品的數量和價格。 6.當事人提供的拼多多平台網店資料,證明該網店由當事人經營。 7.涉案商品外觀照片,證明商品標籤的相關情況。 8.投訴人提供的相關投訴材料,證明案件來源和線索。 以上書證、物證材料均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具備關聯性、客觀性、合法性特徵,已構成完整、嚴密的證據鏈,能充分證明當事人的情況。 當事人在拼多多平台開設網店銷售食品,屬於食品經營者。 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規定“預包裝食品的標籤上應標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種配料應按4.1.2的要求標示具體名稱”,規定“應在食品標籤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涉案商品包裝標籤上的配料中僅標示“益生菌”,未標示益生菌的具體名稱,不符合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的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籤。標籤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的規定,屬於不合格食品。當事人銷售涉案商品,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生產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 當事人在案發后积極配合調查,封存未銷售的涉案商品,同時涉案商品本身無食品安全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的規定,應當給予減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應當對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和剩餘的不合格涉案食品,並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綜上所述,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1.沒收不合格食品“益生菌**”353袋。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壹萬貳仟伍佰壹拾玖元伍角貳分(¥12519.52)。 3.罰款人民幣貳仟(¥2000)元。 現要求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壹萬肆仟伍佰壹拾玖圓伍角貳分繳至本市的工商銀行或建設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閔行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的,我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09月01日
華宇註冊_【案例】益生菌食品未標示益生菌具體種類 經營者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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