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日,《浙江省电子商務條例》正式實施,根據有關規定,提供網絡餐飲服務的电子商務經營者,未實時公開食品加工製作現場或者未使用封簽對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3月1日,樂清市市場監管局開展了全市網絡餐飲單位督查專項行動,向全市外賣商家發放《致全市網絡餐飲經營者的一封信》,全力引導督促外賣商家建設“陽光廚房”,全面使用“外賣封簽”及“浙江外賣在線”商戶端,截至當天下午14時,已發放《致全市網絡餐飲經營者的一封信》1000份,全市已開出《責令改正通知書》59份。 在此,樂清市市場監管局溫馨提示: 張貼“外賣封簽”是保障外賣配送環節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能有效防止外送餐食外包裝在運送過程中被人為拆啟或意外破壞。因此,網絡餐飲經營單位要正確使用外賣封簽,確保每一份外賣食品均貼有“外賣封簽”。餐飲外賣配送人員、消費者發現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未規範使用外賣封簽的,可以拒收,也可以固定相關證據后撥打“12345”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相關法規規定如下: 《浙江省电子商條例》第十六條:提供網絡餐飲服務的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提供網絡餐飲服務的电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經營者信息頁面的顯著位置以視頻形式實時公開食品加工製作現場,並使用封簽對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 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為提供網絡餐飲服務的平台內經營者履行前款規定的公開義務提供技術支持。 提供網絡餐飲服務的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提供網絡餐飲服務的电子商務經營者未按規定使用封簽對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或者封簽損壞的,網約配送員有權拒絕配送,消費者有權拒絕簽收。 第二十九條:提供網絡餐飲服務的电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實時公開食品加工製作現場或者未使用封簽對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華宇開戶_外賣商家還未建成“陽光廚房”、不使用“外賣封簽”?樂清已發出59份責令改正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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