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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宇註冊地址_晉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3·15十大消費維權典型案件

   No.1平遙縣雷某仙銷售假藥案     2021年6月,平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與縣公安局實施藥品安全聯合執法行動,在該縣某村雷某仙住所查獲標示濮東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高效風濕康膠囊,當事人不能提供合格證明文件及進貨憑證。該藥品標示【主要成分】為人蔘、血竭等中藥成分,分別標示【功能】和【主治】,且標示生產企業名稱及“國葯准字”批准文號明顯異常,質量可疑。執法人員依法對該藥品採取行政強制措施,並抽樣報經山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后委託山西省食品藥品檢驗所檢測,結果檢出了醋酸潑尼松、布洛芬、雙氯芬酸鈉、吲哚美辛及對乙酰氨基酚等5種化成化學藥物成分。晉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上述檢測結果,依法認定高效風濕康膠囊為假藥。     當事人銷售該假藥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2021年7月27日,平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平遙縣公安局,2021年7月30日,平遙縣公安局立案偵查。該案被列為公安部督辦案件。     No.2 祁縣范某涉嫌假冒註冊商標案     2021年1月4日,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權利人舉報,會同縣公安局,在祁縣某村范某居所,搗毀一制售侵權白酒窩點,現場發現五名工作人員正在實施白酒灌裝作業,當場查獲標識“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的“45度防偽老白汾酒(10)”等6個品種2000餘瓶已包裝好的汾酒,及各類汾酒包材25000餘件。經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鑒定,現場查獲的成品汾酒均為假冒權利人註冊商標的產品,酒類包材均為侵犯權利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包裝材料,涉案金額35萬餘元。     當事人未經註冊商標權利人許可,在白酒商品上使用與權利人註冊商標相同商標的行為已涉嫌構成犯罪。2021年1月5日,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之規定,將本案移送同級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於當日立案偵查。目前該案正在審理過程中。
  No.3 祁縣呂某花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年8月18日、19日,根據公安機關掌握的線索,祁縣市場監管局與祁縣公安局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在呂某花住所查獲300袋KOF燃脂咖啡,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產品採取行政強制措施,並抽樣報經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批准后委託山西省食品藥品檢驗所檢測,結果檢出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鹽酸西布曲明。經查,呂某某於2021年6月15日從微信上一個名為“幸運草”的好友處,以每袋4元的價格購買500袋KOF燃脂咖啡,自己飲用100多袋,贈送親友50多袋,銷售給太谷一個網友25袋,太谷網友支付現金200元,剩餘300袋全部被執法機關扣押。     呂某花買賣上述KOF燃脂咖啡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已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犯罪。2021年10月9日,祁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將此案移送祁縣公安局。當日祁縣公安機關受理,10月11日立案偵查。      No.4 山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通過外包裝上印製有“百年工業、國宴首選”宣傳語,同時還在網站宣稱“有眼光的你一定會賺得盆滿缽滿”、“直供無中間利潤更高”等內容,對未來收益作出保證性承諾,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廣告內容真實性的有關材料。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五)項之規定,2021年4月9日,晉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含有上述文字表述內容廣告,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對當事人處以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該案入選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2021年第一批典型違法廣告案例。      No.5 山西某源某老陳醋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食品案     山西某源某老陳醋有限公司2019年3月14日生產的袋裝陳醋(規格型號:300ml/袋),在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被檢出總酸項目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釀造食醋》(GB18187-2000)規定。經查,該公司2019年3月14日共生產該批不合格袋裝陳醋210件(6300袋),截至調查時已全部銷售,貨值金額5481元,違法所得630元。     該公司生產經營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之規定,2021年2月1日,晉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對該公司處以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8.5萬元的行政處罰。     No.6 山西某成調味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山西某成調味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6月6日生產的花生醬複合型產品(規格型號:320克/瓶),在榆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被檢出過氧化值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企業標準 花生醬》(QB/T1733.4-2015)要求。經查:該公司2020年06月06日共生產花生醬複合型產品(規格型號:320克/瓶)240瓶,貨值金額900元,截至調查時已全部銷售,違法所得810元。     當事人生產上述不合格花生醬複合型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2020年12月29日,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當事人處以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      No.7 晉中市某森超市(有限公司)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晉中市某森超市(有限公司)2021年1月22月日經營的莜面魚和擔擔面,在晉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均被檢出食品添加劑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規定,莜面魚脫氫乙酸及其鈉鹽項目不合格,擔擔面苯甲酸及其鈉鹽項目不合格。當事人經營的上述不合格莜面魚和擔擔面均系2021年1月22日從榆次世紅超市(另案處理)購進,當日均已銷售完畢。上述莜面魚和擔擔面分別購進了7.5公斤,貨值金額共計264元,違法所得210元。     當事人經營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2021年4月1日,晉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對當事人處以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5.5萬元的行政處罰。     No.8 左權縣某康熟肉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左權縣某康熟肉店2020年11月17日經營的標稱平遙縣某膳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爽口雞爪(規格型號:計量稱重,生產日期:2020年10月31日)和爽口豬皮絲(規格型號:計量稱重,生產日期:2020年11月7日),在左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均被檢出食品添加劑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規定,爽口雞爪苯甲酸及其鈉鹽項目不合格,爽口豬皮絲苯甲酸及其鈉鹽和山梨酸及其鉀鹽項目不合格。經查,當事人於2020年11月10日前後從太原市田和綜合市場購進上述爽口雞爪5公斤和爽口豬皮絲12公斤,貨值金額合計828元,截至調查時已全部售出,違法所得462元。當事人未能提供上述2批種食品的供貨方資質、檢驗報告及購進票據。     當事人經營上述不合格爽口雞爪和爽口豬皮絲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2021年2月5日,左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對當事人處以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No.9 平遙縣陳某強眼鏡店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案     2021年4月,平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縣人民檢察院提供的線索,對該縣陳某強眼鏡店實施現場檢查,查明該店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當場查獲第三類醫療器械軟性親水角膜接觸鏡108片和隱形眼鏡多功能護理液39盒。     當事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2021年5月,平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責令該眼鏡店改正違法行為,對其處以沒收違法經營的第三類醫療器械並處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0 昔陽縣新世紀購物中心某妝日化專櫃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案     2021年7月15日,昔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昔陽縣新世紀購物中心某妝日化專櫃查獲戀火蜜語嫩肌隔離霜等3種已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貨值金額435.2元。經查,上述3種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屬於供貨商附屬贈品,用於店內試用而不對外銷售,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之規定,2021年8月13日,昔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五)項之規定,對當事人處以沒收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並處罰款1.3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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