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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宇平台登錄_網售野生河豚魚乾 法院:返還貨款,十倍賠償

  眾所周知,河豚含有毒素,貿然食用河豚極易引發食物中毒。有人竟公然在網上售賣河豚魚乾,包裝還漏洞百出。這樣的野生河豚魚乾,你敢吃嗎?銷售野生河豚魚乾,違法嗎?     基本案情     鄭先生花2500元在一家淘寶店鋪購買了河豚魚乾,收貨之後卻發現產品是簡易的塑料袋封裝,包裝上也沒有標註食品名稱、生產日期、生產批號、保質期等信息。鄭先生認為該淘寶店銷售的河豚魚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遂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淘寶店退還2500元貨款並賠償25000元。     經審理,上鐵法院認為涉案河豚魚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淘寶店在明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下仍進行售賣。最終判決,淘寶店退還鄭先生貨款2500元,並支付貨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25000元。      法院判決
  本案焦點      野生河豚魚可以銷售嗎?本案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     野生河豚魚屬於《 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農業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也規定,禁止加工經營所有品種的野生河豚,不得將野生河豚魚作為食品銷售,或作為食品原料加工成河豚魚乾等食品進行銷售。該淘寶店銷售野生河豚製作的河豚魚乾,顯然違反了相關食品安全法律規定,對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具有危害性。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因涉案河豚魚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該淘寶店在明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情況下仍進行售賣,因此,法院判決淘寶店除應退還鄭先生貨款2500元外,還應承擔貨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25000元。      法官說      01“舌尖上的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要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本案中,野生河豚魚作為前述禁止生產經營食品,其製作與食用均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任何將野生河豚魚作為食品銷售或作為食品原料加工成河豚魚乾等食品的違法經營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本案審理通過運用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制度,判處涉案經營者承擔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極大提高了經營者的違法成本,有利於實現對違法行為的特殊預防。現實中,許多淘寶店主作為進貨方,也應在購入第一手商品時通過檢驗商品資質、查看商品檢驗報告等方式盡到審核義務,確保銷售商品的安全。      02 倡導“舌尖上的文明”,向野生動物說“不”     食用野生動物無法實現對身體的滋補,還可能導致“病從口入”。本案中,野生河豚魚雖不屬於野生保護動物,但其臟器帶有毒素,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相關風險不可控,生產經營野生河豚魚的行為本身對消費者人身健康安全具有重大隱患。希望通過本案的裁判和普法宣傳,讓保障食品安全成為社會道德的準則,逐漸形成對野生動物不能吃、不敢吃、不願吃的社會風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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