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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宇平台登錄_曝光台|肥城市市場監管局公布一批行政處罰案件

  近期,以下食品生產經營者因生產經營的食品在食品安全抽檢中判為不合格產品,被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
   案例一:
  肥城市愛鑫果百貨超市經營銷售的豇豆在2021年10月13日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 啶蟲脒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表示無異議並不申請複檢。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泰安市新合作商業有限責任公司肥城貴和園分店經營銷售的生花生米,在2021年10月12日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黃曲霉素B1項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黴素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不申請複檢。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肥城市潮泉盈泉超市經營銷售的鮮雞蛋在2021年9月23日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氟苯尼考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再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鮮雞蛋,當事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不申請複檢。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近期,以下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因違法違規行為,被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
   案例一: 肥城市安氏食品有限責任公司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出廠檢驗記錄製度案
  2022年1月12日,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肥城市安氏食品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監督檢查,當事人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出廠檢驗記錄製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宏祥水產經營無中文標籤標識的預包裝食品案
  2022年1月13日,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肥城市東付村老蔬菜批發市場宏祥水產進行監督檢查。當事人經營無中文標籤標識的預包裝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肥城市陳設華飯店未取得健康證明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案
  2022年1月4日,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肥城市陳設華飯店進行日常監督檢查,負責人陳設華現場未提供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執法人員現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和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負責人陳設華立即辦理工作人員的健康證,2022年1月12日,執法人員再次對該飯店進行檢查,該飯店仍無法提供所有工作人員的健康證。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當事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肥城市優糧尚品食品商行購進食品未查驗供貨商的許可證及食品合格證明文件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製度案
  2022年1月4日,我局執法人員在肥城市優糧尚品食品商行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該店購進食品未查驗供貨商的許可證及食品合格證明文件、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製度,當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2022年1月11日,我局執法人員再次來到該店進行日常檢查,發現該店購進食品仍未查驗供貨商的許可證及食品合格證明文件、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製度。當事人購進食品未查驗供貨商的許可證及食品合格證明文件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製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給予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肥城市邊院幸福冷飲銷售中心經營標籤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案
  2022年1月20日,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肥城市邊院幸福冷飲銷售中心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地面上擺有“美汁源”果粒橙(1.8L)1瓶待售,整個瓶身未標註有生產日期。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當事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肥城市益康商貿有限公司進貨時未查驗供貨商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未建立銷售記錄且未按要求改正案
  2021年12月9日,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肥城市益康商貿有限公司進行檢查,執法人員現場抽取該店正在銷售的粉皮,該店現場未提供齊全的供貨商資質和相關證明文件,也未建立相應的產品銷售記錄,執法人員對該店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並給予警告,2022年1月10日,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檢查時該店仍未提供資質證明文件也未建立銷售記錄,當事人未查驗供貨商許可資質,未建立銷售記錄且未按要求改正。依據《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當事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山東食尚食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案
  2022年1月08日,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接山東監管投訴舉報平台投訴單,投訴山東食尚食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忘不了大雞排,生產日期20211113S,在包裝內存在異物。執法人員到達山東食尚食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檢查,經檢查現場已無該批次“雞排”。當事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構成了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給予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肥城市隆盛源商店經營標籤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案
  2021年11月22日,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接投訴對肥城市隆盛源商店(新城路嘉寶奶屋)進行現場檢查時在該單位貨架上發現1盒“養淳”牌高鈣堅果核桃 牛奶複合蛋白飲品,標籤上未標明生產日期。當事人經營標籤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 ,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沒收經營標籤不符合規定的食品,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肥城市王敏百貨超市未保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案
  2022年1月12日,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肥城市王敏百貨超市進行檢查,該店食品安全公示台上未公示張貼執法人員上次檢查下達的《責令改正通知書》。肥城市王敏百貨超市未保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肥城市安站明珠綜合超市銷售過期食品案
  2021年11月,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肥城市安站明珠綜合超市進行檢查,經檢查發現該店銷售過期食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給予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肥城市市場監管局提醒廣大企業和市民,如發現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請撥打12345(12315)進行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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