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事實 上海******有限公司委託潮州市******有限公司為其生產加工“****鳳凰單樅鴨屎香50g”產品,並於當事人的淘寶網店和抖音平台網店上架銷售上述產品。 其中,該產品標籤上未標註香型,不符合地方標準DB44T820-2010及國標GB7718的要求。而《DB44-T 820-2010 地理標誌產品 鳳凰單叢(樅)茶》規定,產品的標籤應符合GB 7718的規定,並標明質量等級與香型。另查,當事人經營的“****鳳凰單樅鴨屎香50g”產品標籤標註的生產企業為潮州市潮安區****有限公司,並非其實際生產企業,實際生產企業為潮州市******有限公司。 當事人生產經營的“****鳳凰單樅鴨屎香50g”產品標籤上未按照標準要求標示香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當事人生產經營的“****鳳凰單樅鴨屎香50g”產品標籤上標註虛假的生產企業等內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處罰結果 (一)沒收違法所得伍佰肆拾肆圓; (二)罰款人民幣伍仟圓整。
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籤。 標籤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籤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 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籤標註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一條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籤、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第一百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 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生產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法 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
上海市金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金立案〔2022〕********號 當事人:上海******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碼:**********; 住所:上海市金山區**********; 法定代表人:***; 根據相關線索,本局依法對當事人生產經營標籤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食品立案調查。調查過程中,依法調取相關證據材料,並製作詢問筆錄,期間,未對當事人採取強制措施。 經查,2021年4月,當事人委託潮州市******有限公司為其生產加工“****鳳凰單樅鴨屎香50g”產品,並於2021年8月在當事人的淘寶網店“****”和抖音平台網店“****”上架銷售上述產品。 其中,當事人經營“****鳳凰單樅鴨屎香50g”產品標籤上未標註香型,不符合地方標準DB44T820-2010及國標GB7718的要求。 另查,當事人經營的“****鳳凰單樅鴨屎香50g”產品標籤標註的生產企業為潮州市潮安區******有限公司,並非其實際生產企業,實際生產企業為潮州市******有限公司。 經核,“****鳳凰單樅鴨屎香50g”產品為代發貨,當事人並無庫存。上述產品共生產銷售30件,購進成本為94元/盒,其中14盒的銷售價格是188元/盒,其餘16盒的銷售價格是128元/盒,貨值金額共計4680元。因當事人以188元/盒售出的產品14盒已退貨退款,故違法所得為544元。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詢問(調查)筆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複印件、涉案產品照片、銷售記錄、委託生產加工合同和生產方資質等。 2022年8月15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當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處罰告知書》之日起的五個工作日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申請。 本局認為,當事人生產經營的“****鳳凰單樅鴨屎香50g”產品標籤上未按照標準要求標示香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 當事人生產經營的“****鳳凰單樅鴨屎香50g”產品標籤上標註虛假的生產企業等內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鑒於當事人在案發后能夠积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且涉案產品數量少、金額低,未發現其行為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對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並決定處罰如下: (一)沒收違法所得伍佰肆拾肆圓; (二)罰款人民幣伍仟圓整。 現要求當事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沒款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上海市金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華宇登錄_【案例】未按要求標示香型、標註虛假生產企業,這家茶恭弘=叶 恭弘公司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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